軍事審判法施行法  ( 88 年 10 月 02 日)
第3條
軍事審判法施行前,經依舊法確定之案件,不得聲請上訴。但合於軍事審 判法之規定者,得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。

軍事審判法施行前,非現役軍人依舊法判決案件,合於戒嚴法第十條之規 定者,從其規定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