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  起訴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147條
提起公訴,應由軍事檢察官向管轄軍事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。

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︰ 一、被告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出生地、軍事機關、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 番號、職階及其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。

二、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。

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移送。

第148條
起訴書之送達,準用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。

第149條
軍事檢察官於初審辯論終結前,發見有應不起訴或得不起訴之情形者,得 撤回起訴。

第150條
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之規定,與本章不相牴觸者,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