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  被告之傳喚及拘提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97條
拘提被告除有特別規定外,應示以拘票。

拘提或逮捕後,應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,以書面告知其本人指定之親友。

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,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;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 到指定之處所者,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軍事法院或軍事檢察官,先 行解送較近之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,訊問其人有無錯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