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
被告之傳喚及拘提
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93條
通緝被告,應用通緝書。
通緝書,應記載下列事項︰ 一、被告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出生地、職階、軍事機關、部隊或學校之 名稱或番號、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。但不明者,得免記 載。
二、被訴之事實。
三、通緝之理由。
四、犯罪之日、時、處所。但日、時、處所不明者,得免記載。
五、應解送之處所。
通緝書,於偵查中由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簽名,審判中由軍事法院院長 簽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