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  被告之傳喚及拘提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89條
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:

一、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。

二、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。

三、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、共犯或證人 之虞者。

四、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