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  文書、送達、期日及期間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83條
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,現役軍人應記載其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出生地、 軍事機關、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、職階、及其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;非現役軍人記載其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出生地、住居所;如係判 決書,並應記載軍事檢察官及辯護人之姓名。

裁判書之原本,應由為裁判之審判長、軍事審判官簽名,審判長有事故不 能簽名時,由資深之軍事審判官附記其事由,軍事審判官有事故時,由審 判長附記其事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