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  辯護人及輔佐人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73條
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。

選任辯護人,應提出委任書狀。

前項委任書狀,於起訴前應提出於軍事檢察官、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; 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軍事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