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  辯護人及輔佐人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70條
被告之直屬長官、配偶、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、家屬或法定代 理人,於起訴後得聲請為輔佐人,於審判期日到庭陳述意見。

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、心智功能有損傷或不全,無法 為完全之陳述者,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 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。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,不 在此限。

前二項規定,於有關國防機密之案件,得限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