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  辯護人及輔佐人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69條
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。犯罪嫌疑人受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調查者,亦 同。

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直屬長官、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 血親或家長、家屬,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。

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、心智功能有損傷或不全,無法 為完全之陳述者,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。但 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