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  軍法人員之迴避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67條
該管聲請迴避之軍事法院或院長,如認軍事審判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 ,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。

前項裁定,毋庸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