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  軍法人員之迴避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63條
軍事審判官於該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自行迴避︰ 一、軍事審判官為被害人者。

二、軍事審判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、八親等內之血親、五親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者。

三、軍事審判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。

四、軍事審判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。

五、軍事審判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、辯護人或輔佐人者。

六、軍事審判官曾為告訴人、告發人、證人或鑑定人者。

七、軍事審判官曾執行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之職務者。

八、軍事審判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或更審前之原裁判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