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  軍事法院之管轄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31條
現役軍人之犯罪案件,由犯罪地或被告之駐地或所在地之軍事法院管轄。

非現役軍人犯罪,依法受軍事審判之案件,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、居所 或所在地之軍事法院管轄。

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航空機或船艦內犯罪者,由該航空機、船艦 之駐地、出發地、犯罪後降落地或停泊地之軍事法院管轄。

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其管轄之軍事法院者,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軍事法院 管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