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  軍事法院之管轄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30條
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,非現役軍人犯罪案件之管轄,依士兵之規定。但 文職公務員應比照軍官、士官官階,非現役之軍官、士官,依其原有官階 定其管轄。

俘虜、投降人犯罪案件之管轄,依士兵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