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  上訴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201條
上訴軍事法院之判決書得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、證據及理由。對於 案情重要事項原審未予論述,或於上訴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 予採納者,應補充記載其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