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
上訴
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187條
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,應以書狀為之。但於審判期日,得以言詞為之。
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,於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。
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,喪失其上訴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