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  上訴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186條
捨棄上訴權,應向原審軍事法院為之。

撤回上訴,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。但於該案卷宗仍在原審軍事法院者,得 向原審軍事法院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