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  上訴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185條
有上訴權之人,得捨棄其上訴權。

上訴於判決前,得撤回之。但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,非得被告之同意, 不得為之。

前二項之上訴,非由被告為之者,應即通知被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