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
上訴
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184條
在監所之被告,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,視為上訴期間 內之上訴。
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,應由監所公務員代作。
監所長官接受第一項上訴書狀後,應附記接受之年、月、日、時,送交原 審軍事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