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  上訴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183條
上訴應以書狀提出於原審軍事法院為之。但被告於宣示判決時,當庭以言 詞為之者,由書記官製作筆錄。

前項上訴,非由被告為之者,應由軍事法院以繕本送達於被告,其為被告 不利益上訴者,並應通知其答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