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  裁判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127條
裁判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,由階低者首先發言,階同以資淺者先發言,階 資均同者以年少者為先,遞推至審判長為止,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,必 要時,並得投票決定,由階資低者檢票。

關於金額如意見分三說以上,各不達過半數時,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 次多額之意見,至達過半數為止。

關於刑事如意見分三說以上,各不達過半數時,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 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,至達過半數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