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
搜索及扣押
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113條
政府機關、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 押者,應請求交付。但於必要時得搜索之。
前項情形,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,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, 不得扣押。
前項允許,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,不得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