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  搜索及扣押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112條
軍事檢察官、軍法警察官、軍法警察或執法官兵逮捕被告、犯罪嫌疑人或 執行拘提、羈押時,雖無搜索票,得逕行搜索其身體、隨身攜帶之物件、 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軍事檢察官、軍法警察官、軍法警察雖無搜索票,得 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:

一、因逮捕被告、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、羈押者。

二、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。

三、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。

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,非迅速搜索,證據有偽造 、變造、湮滅或隱匿之虞者,得逕行搜索,或指揮軍法警察官、軍法警察 或執法官兵執行搜索。

前二項搜索,由軍事檢察官為之者,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軍事法院 ;由軍法警察官、軍法警察或執法官兵為之者,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 管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法院。軍事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,得 於三日內撤銷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