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  被告之訊問及羈押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109條
關於撤銷或停止羈押及其命具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、沒入保證金或退保, 以軍事法院之裁定行之。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,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管法院者,前項處分及其他 各項羈押被告之處分,仍由第二審之軍事法院裁定之。 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命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及為沒入保證金、退保之處 分者,以命令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