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審判法  被告之訊問及羈押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102條
被告經軍事審判官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非予 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者,得羈押之:

一、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。

二、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、共犯或證人 之虞者。

三、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。

四、有事實足認非予羈押即有妨害軍事安全之虞者。

軍事審判官為前項之訊問時,軍事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 出必要之證據。

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,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,並記載於筆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