戰時禁制品條例  ( 44 年 06 月 03 日)
第3條
絕對禁制品之種類如下:

一、兵器、彈藥、爆發物及軍用化學品。

二、陸上、海上或空中之運輸工具。

三、燃料及潤滑劑。

四、軍用被服、裝具及陣營具。

五、通信器材。

六、軍用地圖、照片、模型儀器及文書、圖表。

七、軍用建築材料。

八、金、銀有價證券及本國及外國貨幣。

九、金屬礦產及其成品、半成品。

十、屬於戰略物資之非金屬礦產及其成品半成品。

十一、前列各款物件之製造原料及其配件附件。

十二、前列各款物件之生產、製造或修理機械,及在使用上所必需具備或 利用之物品及畜類。

前項禁制品之適用範圍,由國防部隨時呈請行政院核定公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