戰時禁制品條例  ( 44 年 06 月 03 日)
第13條
條件禁制品,已經敵國政府施行徵用或統制配給時,如有將該項禁制品運 送至第七條所規定禁運區域之意圖者,視為運向第八條所規定禁運區域或 禁運對象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