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上捕獲條例  制裁 ( 44 年 06 月 03 日)
第45條
運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之戰時禁制品,或確證其經由中立國港口運至敵國 者,沒收之。

船內如有屬於戰時禁制品,所有人之其他貨物一併沒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