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上捕獲條例  制裁 ( 44 年 06 月 03 日)
第44條
中華民國之船舶與敵國通商航行,未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 ,沒收之。

前項船舶所載之貨物,除敵貨及屬於船舶所有人之貨物外,不得沒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