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上捕獲條例  被拿捕船舶或其貨物應徵用之程序 ( 44 年 06 月 03 日)
第38條
被拿捕之船舶,在海上捕獲法庭審判確定前,因軍事上緊急需要,得徵用 之。但依法不得拿捕者,不在此限。

徵用被拿捕之船舶,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,適用軍事徵用法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