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上捕獲條例
通則
( 44 年 06 月 03 日)
第3條
本條例稱敵國者,指中華民國與之交戰或對之宣戰之國家及其所控制之地 區。
凡經中華民國所承認並與中華民國交戰之交戰團體,關於海上捕獲事件, 準用本條例交戰國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