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上捕獲條例  臨檢 ( 44 年 06 月 03 日)
第18條
中立國軍艦護送其本國或其他中立國船舶,如其護送艦長,一經中華民國 海軍艦長之要求,應即將該船之船貨性質,船員、乘客名冊及到達地點, 提出報告書,並能證明其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者,得免除臨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