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上捕獲條例  通則 ( 44 年 06 月 03 日)
第10條
本條例稱封鎖者,指經通告封鎖並實際上以武力禁止與敵國及其軍隊所佔 領之港口、海岸交通之行為。

稱破壞封鎖者,指通過或企圖通過封鎖線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