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9條
犯第四條第五款、第五條第五款、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或前條之罪,應徵 、應召於最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日內,自動入營或報到者,得減輕或免除 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