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7條
犯第四條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,或第五條第六款、前條第一項第五 款、第二項或第三項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罪在二次以上者,加重其刑至三分 之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