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6條
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,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:

一、捏造免役、除役、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。

二、毀傷身體者。

三、拒絕接受召集令者。

四、應受召集,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。

五、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。

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,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,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 第五款行為之一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 金。

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