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兵役治罪條例
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6條
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,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:
一、捏造免役、除役、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。
二、毀傷身體者。
三、拒絕接受召集令者。
四、應受召集,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。
五、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。
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,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,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 第五款行為之一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 金。
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