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5條
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,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:

一、捏造免役、除役、轉役、緩召、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。

二、毀傷身體者。

三、緩召、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,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。

四、拒絕接受召集令者。

五、應受召集,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。

六、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