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20條
辦理兵役人員,對於職務上之行為,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辦理兵役人員,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,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犯前項之罪,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