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18條
辦理兵役人員,意圖便利他人逃避服役,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:

一、關於徵兵處理或召集,不依規定辦理者。

二、編造有關徵集、召集、編組或管理冊籍,故為遺漏或不確實之記載者 。

三、對於免役、停役、轉役、除役、緩徵、緩召、免除召集、免受召集、 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等原因,為虛偽之證明者。

四、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、輸入、干擾、變更、刪改、滅失或以 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