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17條
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 致重傷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犯前二項之罪首謀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