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16條
結夥持械阻撓兵役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 致重傷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