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13條
意圖妨害兵役,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:

一、煽惑他人避免徵集、召集者。

二、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。

三、庇護、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、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。

四、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者。

五、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、輸入、干擾、變更、刪改、滅失或以 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。

六、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,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者 。

犯前項第四款之罪,屬於國民兵召集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;屬於點閱 召集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。

連續犯第一項或前項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