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12條
依法負有轉達義務,無故拒絕接受徵集或召集令,或不依規定轉達;屬於 徵集、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九 萬元以下罰金;屬於教育、勤務或點閱召集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 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