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11條
戰時或非常事變時,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,有下列行為之一 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:

一、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,擅自疏散者。

二、居住地遷徙,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者。

犯前項之罪,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者,以意圖避免召集論,依 第五條科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