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 ( 100 年 05 月 18 日)
第10條
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 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:

一、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,或重複申報戶籍者。

二、拒絕依規定調查,或體格檢查不到者。

三、居住處所遷移,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。

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 元以下罰金。

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,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,以 意圖避免召集論;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