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刑法  其他軍事犯罪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75條
在營區、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、建築物賭博財物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。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 ,不在此限。

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,沒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