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刑法  其他軍事犯罪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71條
欺矇衛兵、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,而通過其警戒之處所,或不服 其禁止而通過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