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刑法  其他軍事犯罪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70條
對於衛兵、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、傳令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,當場侮辱, 或對於其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