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刑法  其他軍事犯罪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69條
結夥三人以上強佔公署、鐵道、公路、車站、埠頭、航空站、電台、電視 台、電信站或其他相類之場所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前項之未遂犯,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