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刑法  其他軍事犯罪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68條
對於前條以外之軍人執行職務時,施強暴、脅迫或恐嚇者,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,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聚眾犯前項之罪,首謀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下手實施者,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在場助勢之人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 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前二項之未遂犯,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