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刑法  其他軍事犯罪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67條
對於衛兵、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、傳令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,施強暴、脅 迫或恐嚇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聚眾犯前項之罪,首謀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下手實施者,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在場助勢之人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 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前二項之未遂犯,罰之。